上海通志(節選2)
2013/9/5 14:01:51
第一章 上海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
根據《中共中央關于新解放區城市中組織各界代表會議的指示》,1949年8月3日,召開上海市第一次各界代表會議(后改稱為上海市第一屆第一次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簡稱市一屆一次會議,余類推)。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為上海市軍事管制委員會(簡稱市軍管會)和上海市人民政府(簡稱市政府)在軍管初期傳達政策、聯系群眾的協議機關。1949年12月,根據中央人民政府《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的規定,市一屆二次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通過組織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協商委員會(簡稱市協商委員會)。市協商委員會為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常設機關。市協商委員會推選產生常務委員會,并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負責處理日常工作。至1955年5月,歷經3屆,共召開38次全體會議,54次常務委員會會議。
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和華東軍政委員會批準,自1950年10月召開市二屆一次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代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至1954年8月,共3屆,召開9次會議。
1950年6月,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一屆全國委員會二次會議關于地方委員會的決定,市協商委員會代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上海市委員會職權。
第一節 代表
一、一屆代表
會議代表按界別產生。一次會議代表,由市軍管會和市人民政府(簡稱市府,下同)商定,政府邀請。二次會議代表,大部分由市軍管會、市府同工商界和各民主黨派采用協商產生,婦女、學生、新聞、劇音協等團體選舉產生,少數知名愛國人士特別邀請。三次會議代表,經市府與市協商委員會協商確定分配名額后,大部分由各團體選舉產生,部分協商推定,少數為特邀。
二、二屆代表
根據《上海市第二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代表產生辦法及名額分配的決定》,經市政府與市協商委員會討論決定,采用:(1)由下而上選舉產生,有工、農、青、婦、文教界等;(2)經過協商候選人名單再選舉產生,有街道居民、少數民族、合作社、宗教界民主人士,革命軍人家屬、烈屬、榮譽軍人等;(3)由市協商委員會、市軍管會、市政府協商邀請。此外,中共上海市委、各民主黨派市級組織、市軍管會、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滬部隊、市政府等代表,經協商代表名額后,由原單位選舉產生或指派。
二次、三次、四次會議,部分代表因調動工作,少數代表因違法亂紀,經原產生單位提請市協商委員會審查同意,更換和撤換代表227名(二次會議53名、三次會議58名、四次會議116名)。缺額原則上由原單位產生新代表。
三、三屆代表
由市軍管會、市政府與上屆市協商委員會商定產生代表的單位和名額分配。依照上海市選舉委員會“凡屬條件成熟者,必須盡可能采用由選民直接選舉或選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代表”的規定,工會、學生、高等學校等單位的代表大部分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其他單位則多數由選民代表間接選舉產生,區域代表由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直接和間接選舉產生的代表,約占代表總數70%。余則由協商推選或政府邀請。
第二節 代表會議
一、一屆代表會議
1949年8月~1950年10月,召開3次會議。
一次會議會議聽取中共上海市委書記饒漱石《關于粉碎敵人封鎖和建設新上海的方針的報告》,報告指出,“要把過去畸形發展的舊上海,改造成為真正健全、繁榮的新上海,……必須在上海擺脫對帝國主義經濟的依賴。”并提出6項任務。聽取市軍管會主任、市長陳毅《關于上海市軍管會和人民政府6、7兩月的工作報告》,報告匯報解放上海經過和兩個月接收工作,提出今后工作計劃。會議同意以上兩個報告,并通過關于組織勞資關系委員會、生產問題研究委員會、疏散難民回鄉生產委員會,籌組工商團體,籌備成立中蘇友好協會上海分會委員會等5項決議。
二次會議會議聽取并同意副市長潘漢年《市政工作報告》、副市長曾山《財政經濟工作報告》,以及關于上海的稅務、疏散難民回鄉生產與冬令救濟等3個報告。會議通過成立市協商委員會及其組成人員名單、成立上海市人民勝利折實公債推行委員會、組織華東疏散難民回鄉生產委員會、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私營企業雇傭臨時工暫行辦法和建議廢止抄身制等8項決議。
三次會議會議聽取市長陳毅《上海市工作任務報告》。報告提出今后上海的工作任務:支援前線,肅清殘敵和鎮壓匪特,努力維持工業生產,進行一般難民救濟工作,努力完成并超過購買公債任務,保證完成稅收任務。會議聽取市協商委員會秘書長關于市協商委員會工作報告,以及關于上海市財政及稅務工作、推銷人民勝利折實公債、冬令救濟與疏散難民回鄉生產、失業工人救濟與維持生產等6個報告。會議通過關于上海市工作任務報告的決議,以及關于救濟失業工人與為維持生產停薪留職的決定、關于勞資協商會議組織的決定等4項決定。會議選舉市一屆三次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協商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委員,通過《上海市第一屆第三次各界人民代表會議議事規則》。
二、二屆代表會議
1950年10月~1953年2月,召開4次會議。
一次會議聽取市協商委員會副主席胡厥文關于市協商委員會工作報告,市有關部門關于上海市救濟失業職工失業知識分子、上海文教工作概況與今后工作任務、調整公私關系與上海工商業情況、目前上海勞資關系等4個報告。會議決議指出:“在初步好轉的基礎上,必須糾正好轉中發生的新偏向和努力克服新的困難;必須貫徹勞資兩利政策,照顧工人的待遇與福利;必須貫徹公私兼顧政策,繼續調整工商業關系;必須進一步發揚人民民主,堅決嚴厲鎮壓反革命分子,鞏固人民民主專政。”選舉市二屆一次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協商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委員;選舉陳毅為上海市市長,潘漢年、盛丕華為副市長,丁超五等30人為市人民政府委員會委員。會議通過《上海市第二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組織條例》《上海市第二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議事規則》《上海市人民政府暫行組織條例》等。
二次會議聽取與審查市長陳毅關于《1951年上海市工作任務》的報告。報告提出1951年的中心任務:1.加緊生產,組織城鄉物資交流,爭取財政經濟進一步好轉;2.嚴厲鎮壓反革命;3.明確建設方針,貫徹為生產服務,為勞動人民服務,首先是為工人服務的方針;4.加強民主建政;5.完成郊區土地改革。會議聽取與審查副市長潘漢年《上海市人民政府1950年工作總結》,副市長盛丕華《關于1950年市決算及1951年市預算的報告》,市協商委員會副主席胡厥文關于市協商委員會工作報告,以及市有關部門關于上海人民抗美援朝運動、嚴厲鎮壓反革命等3個報告。會議決議:“代表會議一致同意陳市長《1951年上海市工作任務》的報告,并審查與批準《上海市人民政府1950年工作總結》和《關于1950年市決算及1951年市預算的報告》。”“代表會議認為:只有進一步開展抗美援朝運動,普遍進行愛國主義教育,發揚全市人民偉大的愛國精神,今年上海市的5項任務才能勝利完成;同時,也只有把這5項任務做好,鎮壓了一切反革命活動,才能保障國家建設的順利進行,才能搞好生產,支援前線,保證抗美援朝斗爭的勝利!”會議還通過《關于嚴厲鎮壓反革命的決議》。會議選舉市二屆二次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協商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委員。1951年4月29日、5月30日,先后召開2次市、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聯席擴大會議。市、區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代表和市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代表等一萬余人參加會議,會場外收聽拉線廣播的市民分別達280余萬人和297萬余人。會議聽取副市長潘漢年關于鎮壓反革命分子工作的講話,市公安局關于逮捕、鎮壓反革命分子工作的情況報告。會議通過各基層單位成立肅清反革命委員會的決議。
三次會議會議聽取全國政協委員、華東軍政委員會委員金仲華傳達全國政協一屆三次會議與華東軍政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的精神和決議;聽取與審查副市長潘漢年《上海市人民政府8個月來的工作報告》。報告指出:上海的經濟情況近8個月來繼續迅速好轉,鎮壓反革命的斗爭已獲得很大成績,郊區的土地改革已勝利完成,經過三大運動(抗美援朝、鎮壓反革命、土地改革),上海人民的政治覺悟普遍提高,市政建設工作已獲得顯著的成績,民主建政工作也有進步。會議聽取華東軍政委員會主席饒漱石《關于開展增產節約運動,反對貪污、反對浪費、反對官僚主義問題》的講話,市協商委員會副主席胡厥文關于市協商委員會工作報告,以及市有關部門關于上海市各界人民抗美援朝運動最近情況和今后工作任務等2個報告。會議決議號召上海各界人民,“一、繼續貫徹和深入開展抗美援朝愛國運動;二、大力開展愛國增產節約運動和發動嚴懲貪污與反浪費的運動;三、廣泛開展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與中國革命實踐相結合的毛澤東思想和思想改造的運動;四、加強國家經濟對私營經濟的領導,繼續調整公私關系,穩定物價,反對暴利思想及投機行為,克服經營的盲目性;五、繼續進行鎮壓反革命的斗爭;六、繼續貫徹為生產服務,為勞動人民服務,并且首先為工人階級服務的市政建設方針。”會議還通過關于嚴懲貪污、反對浪費,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等4項決議和《上海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協商委員會組織條例》。
四次會議聽取與審查副市長潘漢年《上海市人民政府8個月來的工作和當前任務的報告》。報告提出,“目前,我們總的方針任務是:在‘三反’、‘五反’運動偉大勝利的基礎上,根據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所決定的‘繼續鞏固國防,穩定物價,并進行全面恢復和重點建設’的基本方針,進一步開展本市愛國增產節約運動,以支持中國人民志愿軍,并為今后大規模經濟建設做好準備工作。”會議聽取與審查市財政經濟委員會《關于上海市1951年決算及1952年預算的報告》,并通過該預決算。會議聽取市協商委員會副秘書長關于市協商委員會工作報告,以及市有關部門關于私營企業民主改革、政法工作、文教衛生工作等4個報告。會議通過市二屆四次各界人民代表會議決議等2項決議。決議號召上海各界人民,“一、繼續開展增產節約運動;二、進行私營工廠的民主改革工作和國營工廠的生產改革工作;三、加強稅收工作,完成稅收任務;四、繼續開展思想改造運動;五、進一步加強民主建政工作。”
三、三屆代表會議
1953年2月~1954年8月,召開2次會議。
一次會議聽取市長陳毅的政治報告,聽取全國政協委員、市協商委員會副主席金仲華傳達全國政協一屆四次會議的精神和決議;聽取與審查副市長潘漢年《上海市人民政府1952年工作和1953年工作任務的報告》。報告指出:“勝利進行反對官僚主義、反對命令主義、反對違法亂紀的斗爭,乃是保證今年各項任務勝利完成的重要關鍵。應當有領導、有計劃、有步驟地堅決開展這一斗爭,并與各項工作任務緊密結合著進行。”會議聽取市協商委員會副主席胡厥文關于市協商委員會工作報告,市選舉委員會副主任盛丕華關于上海市第三屆第一次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選舉工作的報告。會議決議一致同意市長陳毅的政治報告和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和今后任務等報告。認為:今后必須繼續加強抗美援朝的斗爭;完成與超額完成國家分配給我們的任務;開好區、市兩級人民代表大會;爭取在1953年基本上完成各項未了的改革、改造工作;堅決地深入開展反對官僚主義、命令主義和違法亂紀的斗爭。會議還通過關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委員會和上海市協商委員會委員繼續連任的決議。
二次會議聽取并同意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實行食油計劃供應的報告》。會議通過關于為發展市政建設,建議地方自籌經費,以充實市政建設經費案的決議。
第三節 協商委員會
一、一屆協商委員會
1949年12月~1950年10月,召開11次全體會議。會議推選市一屆二次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協商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常務委員,并推定秘書長。先后聽取副市長潘漢年《關于“二六”轟炸情況和市人民政府采取緊急措施的報告》,市協商委員會主席陳毅《關于國內形勢和新一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任務與特點》等11個報告。通過關于成立上海失業工人臨時救濟委員會等5項決定,通過《上海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協商委員會暫行組織規則》《上海市失業工人臨時救濟處理條例》等9個規則、條例。
二、二屆協商委員會
1950年11月~1953年2月,召開16次全體會議。會議先后聽取市協商委員會主席陳毅《關于抗美援朝形勢與我們的任務》的報告,以及市有關部門關于各界人民慰問中國人民志愿軍和朝鮮人民軍捐獻慰勞代金物品情況、上海市鎮壓反革命工作的情況、人民防空和交通管制問題、取締反動組織“圣母軍”保障正當宗教活動問題、取締娼妓和收容教養娼妓的準備工作情況、“五反”(反對行賄、反對偷稅漏稅、反對盜騙國家財產、反對偷工減料、反對盜竊經濟情報)之后有關發展生產問題以及鞏固“三反”(反對貪污、反對浪費、反對官僚主義)“五反”運動的偉大勝利等19個報告。一次會議推選21人為常務委員,并推定秘書長,決定設立稅務、財經、文化、教育、市政建設、勞資關系和會務7個專門委員會。二次會議推選25人為常務委員,并推定秘書長;決定設立政法、經濟、財政、勞資關系、文化、教育、會務、市政建設、稅務、復議、地價評議、城鄉物資交流和反革命案件審查等12個專門委員會。通過關于取締娼妓,成立上海市協商委員會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機關臨時總學習委員會等10項決議、決定,通過《上海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協商委員會組織條例》《上海市軍管會、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市場管理,取締投機暫行辦法(草案)》《上海市郊區土地改革實施辦法(草案)》。
1951年4月~1952年7月,市協商委員會與市政府委員會召開聯席會議4次。會議先后聽取關于鎮壓反革命工作情況等報告,決定在各區協商委員會下設立反革命案件審查委員會,并通過《上海市基層單位肅清反革命委員會組織條例》。聽取關于反對貪污浪費和官僚主義的報告,并決定成立上海市增產節約委員會等機構。聽取關于上海市各級機關開展“三反”運動情況以及工商聯開展“五反”運動情況、店員工人積極參加“五反”斗爭情況等報告。聽取關于鞏固“三反”“五反”運動的偉大勝利的報告,并確定當前5項中心任務。
三、三屆協商委員會
1953年4月~1955年3月,召開全體會議11次。會議推選24人為常務委員,并推定秘書長;決定將原政法等12個專門委員會調整為政法、財經、勞資關系、文教和市政建設5個專門委員會。先后聽取關于取締反動會道門情況、破獲帝國主義分子利用天主教進行間諜活動、上海市私營工廠開展增產節約運動情況、1954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發行問題和加強糧食市場管理問題等報告;聽取中共上海市委關于上海私營工業社會主義改造問題、關于私營商業社會主義改造問題,全國政協五十六、五十七次常委會擴大會議精神的傳達,主席陳毅關于成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上海市委員會有關問題,中共上海市委統戰部長劉述周關于政協上海市委員會委員名額與提名原則的協商經過等11個報告。會議通過成立上海市1954年公債推銷委員會等3項決定,并原則通過政協上海市第一屆委員會名額和名單。
1954年6月15日,市協商委員會與中共上海市委、市政府委員會聯合召開會議,討論領導和組織全市各界人民學習、討論《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問題;會議決定成立上海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討論委員會。
四、協商委員會主要工作
學習活動1950年始,上海市協商委員會經常組織各界人士學習時事政策。1952年6月,市協商委員會把原有的學習干事會調整擴大為學習委員會,組織委員和各界人士學習《共同綱領》,學習中共中央提出的過渡時期總路線總任務等。在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草案)時,市協商委員會主席陳毅,向各界人士作學習輔導報告。
協商活動1950年2月11日,在國民黨飛機轟炸上海后的第5天,陳毅主持市協商委員會會議,就政府采取的緊急對應措施和委員們協商。與會人士對人民防空、電力供應、疏散人口、內遷工廠等問題發表意見,受到市政府的重視。為爭取上海國民經濟盡快恢復,市協商委員會提出《私營企業重估財產調整資本實施辦法》《私營廠商股東職工墊款及私營廠商相互借貸款項管理暫行辦法》以及有關工商業稅、所得稅、營業稅征收的改進辦法。針對有些私營企業逃稅、漏稅嚴重,而有些稅務部門在執行稅收政策有偏頗的情況,市協商委員會成立上海市工商業稅評議委員會,對稅收中有爭議的問題,進行協商評議。市政府根據市協商委員會意見,對有些稅種,適當減免,或調整稅額。1951年上海市郊區開展土地改革,委員們在討論《上海郊區土地改革實施辦法草案》時提出:要妥善處理工商業者在郊區的土地問題,意見為實施辦法采納。同年開展鎮壓反革命運動,市協商委員會成立由盛丕華和王蕓生為召集人,各界代表35人組成的反革命案件審查委員會,專門審查判處死刑、死刑緩期執行和無期徒刑的重要案件,對判刑不當的,提出意見。召開基層肅反委員會代表會議,糾正偏差。1952年開展“五反”運動,反對行賄、反對偷稅漏稅、反對盜騙國家資財、反對偷工減料、反對盜竊國家經濟情報,對全市有代表性的303戶私營工商企業代表自查互評、核定材料、處理類別(守法戶、基本守法戶、半守法戶和半違法戶、嚴重違法戶)時,和市有關部門協商。大多數企業被評定為守法戶和基本守法戶,只有2戶定為嚴重違法戶。“五反”結束后,原擔任全國政協委員和上海市協商委員會委員的工商界人士,都繼續擔任。就私營工商業者在“五反”以后在企業中正常行使其職權,企業公私合營及合營前后的加工、訂貨、收購、包銷等問題,市協商委員會向市政府反映,并參與協調促使企業接受社會主義改造,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市政府機構設置、變更和領導人選,都經市協商委員會討論或提出建議。協調統一戰線內部各黨派、各團體之間的關系。
五、組成人員、領導人
組成人員第一屆第二次上海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協商委員會,由10個界別和特邀人士組成。
領導人上海市一屆二次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協商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由協商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一屆三次會議起,市協商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均由上海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